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根據《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郵政代辦所(以下簡稱“代辦所”)的監督管理,切實提升代辦所服務水平,國家郵政局在總結前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郵政代辦所的監督管理制定專項規定。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15條,對郵政代辦所定義、設置原則、設置要求、設置程序、代辦方資質和代辦人員從業能力、企業主體責任、郵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郵政代辦所定義。明確本規定所稱郵政代辦所,是指郵政企業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依法委托其他主體(以下簡稱代辦方)提供郵政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第二條)
(二)設置原則和要求。規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堅持以郵政企業自辦為主、代辦為輔。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城市地區和農村地區設置郵政代辦所的要求。 (第三條、第四條)
(三)設置程序。郵政企業設置郵政代辦所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和本規定要求,并及時向所在地郵政管理局備案。地方性法規對郵政營業場所自辦轉代辦設有行政許可的,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流程取得許可。(第五條)
(四)具體要求。明確了代辦方資質、代辦人員從業條件、代辦所硬件標準以及郵政企業的管理責任。(第六條至第九條)
(五)監督檢查。規定重申了郵政普遍服務兩項審批,規定了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代辦所進行監督檢查的相關要求及對服務不達標的處置方式,強調了郵政企業、代辦方以及相關人員的配合義務。(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六)其他內容。明確了本規定適用于郵政代辦所辦理的特殊服務和相關監督管理。送審稿通過審議后,將規定具體的生效日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本文來源:國家郵政局)